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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武区突出四个“严格”确保政府采购预算支出进度

 

一是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对已批复至各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原则上不做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追加政府采购预算或调整政府采购事项,采购人须在规定日期前向区财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报批,逾期将不予受理;
二是严格政府采购立项。经批复或批准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采购人须在规定日期前到区财政部门办理政府采购立项手续,对此前已办立项手续,但因特殊情况尚未办理采购委托的项目,也须在此期限前正式行文申请调整采购项目;
三是严格政府采购项目委托程序。采购人到区政府采购中心办理委托采购事项后,区政府采购中心须在规定日期前完成各采购人委托的所有采购事项;
四是严格采购项目付款结算手续。采购事项完成后,采购人须在规定期限内持有关付款所需书面证明材料到区财政部门办理审核付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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