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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武区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细化部门预算管理,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专项资金管理,规范专项资金申报、评审、立项程序,严格专项资金使用,增强专项资金监督问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属各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专项资金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工程或专项事业,并需要单独核算的财政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按其性质主要分为基本建设类、修缮类、购置类、一次性业务费类和经常性业务费类等。

    (一) 基本建设类,是指按照国家关于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用基本建设资金安排并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项目资金。

    (二) 修缮类,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鉴定需要对其危险性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修缮和专业设备修理等发生的项目资金。

    (三) 购置类,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基本支出中安排的零星办公购置以外的,满足行政事业发展需要的购置资金。

    (四) 一次性业务费类,是指各部门为促进公共事业发展,实现当年政府某项行政事业工作的特定目标,一次性发生的业务经费。

    (五) 经常性业务费类,是指用于履行部门专业职能,涉及特定对象,有规划地在每个年度或持续几个年度均须发生的业务经费。

    第五条 专项资金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综合预算的原则。在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时,要全面考虑资金的各种来源,统筹合理安排预算内外所有资金。事业单位已提取修购基金的,专项资金预算项目中涉及修购项目的,先动用单位修购基金,不足部分再由其他预算资金安排。

    (二) 科学核定的原则。单位申报的每一项专项资金项目,都要有充分的依据,科学的论证;财政部门每一年要对照单位工作职能,根据下一年度政府工作要点和各项事业发展的重点,严格核定各单位申报的专项资金项目,已被核定为延续性项目的专项资金,每年也要对变动因素进行重新核定。

    (三) 项目库管理的原则。各部门在根据职能要求,做好项目规划和论证,科学合理排列专项资金项目顺序后,由财政部门通过评审,将核定后的专项资金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并根据财力以及各项目在履行政府职能、促进公共事业发展方面的轻重缓急程度顺序安排预算,实行滚动管理。除政策因素影响外,原则上没有纳入专项资金项目库的内容不予安排预算。

    (四) 监督问效的原则。各单位在确定专项支出项目前要事先开展科学的可行性分析论证,对项目投入要素和成本费用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分析,明确专项资金支出项目的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项目预算明细,细化预算编制,必要时应经过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实行事前立项评审、事中监督检查以及事后追踪问效,实现贯穿专项资金运动全过程的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评价。

    第二章 项目库管理

    第六条 专项资金项目库是指由区财政局设立的对申请专项资金预算的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

    第七条 专项资金项目库由财政部门统一规划管理,区财政局统一制定《北京市宣武区部门专项资金预算申报文本》(见附件一)。

    第八条 专项资金项目库分为上年延续项目、上年结转备选项目和当年新增项目。
    上年延续项目是指以前年度财政预算批复确认的本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的项目;
    上年结转备选项目是指上年度财政预算未安排、供本年度财政预算选择安排的项目;
    当年新增项目是指本年度新增的供财政预算选择安排的项目。

    第九条 专项资金项目排序
    项目申报单位要科学论证、合理排序;财政部门根据区委区政府工作重点,结合财力可能,对申报项目严格审核、优化筛选,按下列原则确立项目安排顺序。
    (一) 区委、区政府或上级部门已确定批准的项目优先安排;
    (二) 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的项目,根据轻重缓急、择优遴选排序;
    (三) 有特殊规定的政府项目,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纳入专项资金备选项目库。

    第十条 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当年预算未安排的项目滚动转入以后年度专项资金备选项目库。

    第十一条 除政策因素影响外,原则上没有纳入专项资金项目库的支出项目不予安排预算。

    第三章 专项资金预算的申报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申报一般条件

    (一)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范围;

    (二) 区委、区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工作重点,以及政府在直接关系群众生活方面拟办的重要实事;

    (三) 本单位行政工作和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

    (四) 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明细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第十三条 以下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有关规定外,还须符合下述特殊条件:

    (一) 基本建设类和大型修缮类专项资金申报还须符合《宣武区行政事业单位办公房租赁装修改造基本建设工作程序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

    (二) 购置类专项资金申报,要以行政事业单位基础资料数据库的内容为依据,严格按照《宣武区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配置标准》申报,其中:医疗机构购置还须符合区域卫生发展规划要求,并遵循医疗卫生行业专业设备配置基本标准;单位购车严格按照北京市控编车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学校等事业单位财政不单独安排购车资金;

    (三) 教育专项资金以发展我区义务教育、基础教育为主,重点保障改善办学条件、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实施区域内教育布局调整等项目,区教委还要根据市财政、市教委共同发布的下一年度区县教育专项资金支持方向指南的精神,结合我区基础教育发展规划的实际,审核、筛选二级单位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后,向区财政局上报区教育部门专项资金项目;

    (四) 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医院财务制度》的规定,提取本单位修购基金,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和大型修缮,对于不按规定提取、使用修购基金的,财政不予安排专项补助资金;在申报专项资金时,医疗卫生机构必须自行安排20%配套资金;

    (五) 科学事业专项资金以推进我区科学普及,提高区域人民群众科学素质等项目为主;

    (六) 计生事业专项资金以开展计划生育、优生优育宣传,提高区域人口素质等项目为主;

    (七) 文化旅游事业专项资金以组织全区范围的群众文化公益活动,促进全区的旅游市场开发并以此带动区域经济发展等项目为主;

    (八) 体育事业专项资金以全民健身工程、服务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及基础体育发展等项目为主;

    (九) 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专项资金以保障城市低保、社区建设、双拥、老干部活动、残疾康复等项目为主;

    (十) 下岗失业人员专项资金以保障再就业基地建设、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及设施建设、公益性就业组织建设等项目为主。

    第十四条 申报文本及相关要求:

    (一) 各部门申报专项资金项目必须填制区财政局统一制发的《北京市宣武区部门专项资金预算申报文本》;

    (二) 每一个项目均单独填制一份《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按顺序编号,汇总为一套专项资金预算申报文本,盖单位公章、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方为有效文本,并按项目轻重缓急程度排序,填制《年度专项资金项目预算基本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二),一并报财政部门予以审核;

    (三) 各部门申报的项目包括延续项目和新增项目,新增项目是指本年度新增的需列入预算的专项资金项目,必须填写《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延续项目是指以前年度预算批准的本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的专项资金项目,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没有变化的,可以不再填写《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发生较大变化的,需重新填写《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并附相关材料;

    (四) 纳入《年度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必须实施政府采购,部门按采购项目分别填报《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

    (五) 有明细支出的专项资金必须填报项目支出预算明细栏的有关内容,特别是一次性业务费和经常性业务费项目明细支出要分别按支出内容和金额填列清楚,专项业务费原则不得安排对个人补助资金,如确需发生与业务相关的人员补助经费,必须符合国家、北京市有关政策性文件规定,并参照我区《行政事业人员经费及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的有关要求,但其额度不得超过项目资金总额的20%,严禁人员补助资金挤占办事资金;专门作为对集体、个人的奖励项目,按要求单独填报《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业务费中涉及公用经费明细项目的,其支出标准参照《行政事业人员经费及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的有关规定,《标准》中没有涉及的项目参照市场平均价值申报;

    (六) 单位填报《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附送以下材料:
立项依据材料:国家、北京市相关业务指导性文件,区委、区政府办公会议纪要,上级主管部门业务文件,本单位领导办公会决议等;
    项目可行性分析材料:经专家论证的项目方案,经区计委和区规划局等部门审批的文件,由主管部门出具的统筹执行方案或审核意见,其他可行性报告等;
    项目资金来源材料:动用上年结余情况、利用财政专户资金情况、申请上级补助情况、本单位配套资金情况等;其他相关材料。

    (七) 单位申报专项资金项目不按统一要求填制标准文本的,视为无效文本,财政部门不予审核。

    第十五条 申报程序
    专项资金预算由各单位负责编制,有主管部门的,先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定。

    第十六条 申报时间
    各部门根据区财政局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要求,按照《宣武区部门标准预算周期》中规定的专项资金申报时间,将《北京市宣武区部门专项资金预算申报文本》及相关材料及时报送区财政局。

    第四章  专项资金预算的审核

    第十七条   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专项资金申报单位是否属于区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单位;
    
    (二) 申报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范围;

    (三) 申报项目是否属于申报单位工作职能范畴;

    (四) 是否符合区委、区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工作重点,以及政府在直接关系群众生活方面拟办的重要实事;

    (五) 是否符合申报单位行政工作或事业发展需要,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事业发展重点保障项目;

    (六)立项依据是否充分,是否附有上级部门指导性或领导批示性的文件,或会议决议等;

    (七)对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分析论证是否有力;

    (八 项目预算是否严谨、合规,相关材料是否齐备
    基本建设类和修缮类项目是否符合《宣武区行政事业单位办公房租赁装修改造基本建设工作程序暂行规定》的申报程序,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材料是否齐全,必要时可组织建行等专业组织或中介机构对建设项目预算、标准等进行审查;
    购置类项目是否按符合《宣武区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配置标准》,医疗、教育等机构专业设备购置是否遵循行业专业设备配置基本标准,是否出具主管部门统筹执行方案或审核意见;单位购车是否符合北京市控编车管理办法的要求;是否按《政府采购目录》项目申报政府采购;
    一次性业务费和经常性业务费项目明细支出是否清楚、合理,是否存在擅自安排人员补助资金,以此挤占办事资金的现象,如属于合理的人员补助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北京市有关政策性文件规定以及我区《行政事业人员经费及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的有关要求,并在规定的项目资金总额10%范围内;专项业务费中涉及公用经费明细项目的,其支出标准是否参照《行政事业人员经费及公用经费定额标准》或市场平均价值申报;

    (九)申报文本的填报是否规范,是否符合本办法对文本填报的要求;

    (十)资金来源是否清晰、可靠,单位结余资金、上级补助资金等各种资金渠道利用是否充分,事业单位是否按规定提取修购基金并在专项预算中予以安排,医疗卫生等需要其自身安排配套资金的部门,配套资金是否安排妥当等;

    (十一)申报项目轻重缓急的排序是否合理,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等。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对单位申报的专项资金项目严格论证、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经商部门后,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按照预算收支科目类(款),分部门排序纳入专项资金备选项目库。

    第十九条 对预算数额较大或者专业技术复杂的专项资金项目,财政部门可以会同项目申报单位及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小组或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论证。专家小组或者中介机构根据《北京市宣武区部门专项资金预算申报文本》中专项资金项目评审报告(提纲)的有关内容进行评审,并出具正式评审报告及评审意见书,作为财政部门最终确定该项专项资金项目的参考依据。单位申报专项资金项目已自行进行评审的,也可作为财政部门审核的依据,但出具的文本必须符合《北京市宣武区部门专项资金预算申报文本》中的具体格式和要求。

    第二十条 区财政局按上述要求对专项资金项目审核完毕后,填制《宣武区财政局专项资金项目审核意见表》(见附件三),出具审核意见。

    第五章 专项资金预算的核定与项目执行

    第二十一条 区财政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区委、区政府工作重点和部门行政工作任务、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计划,确定当年专项资金安排的原则和重点,根据年度财力状况和项目排序,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安排建议,经预算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必要时经专家或中介机构评审后,列入部门年度预算。

    第二十二条 区财政局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各单位报送的专项资金预算进行审核汇总,上报区政府审定。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及时向各单位批复预算。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预算的执行
    专项资金预算原则上应全部执行政府采购,资金由国库直接支付供应商。
项目单位在收到预算批复后,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填报《年度政府采购需求汇总表》(附件四),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程序实施政府采购,资金拨付按照《宣武区政府采购预算资金直接拨付及实物调拨管理的暂行规定》执行。基本建设和大型修缮类项目还须按照《宣武区行政事业单位办公房租赁装修改造基本建设工作程序暂行规定》中有关政府采购和资金拨付的具体要求执行。
    经核准,不执行政府采购的专项资金项目,按照《宣武区财政性资金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按下述要求填报专项资金拨款计划,区财政局按规定将资金直接拨付商品、服务、工程的供应商或资金的直接使用者:
    (一) 分阶段实施的资金项目,于项目实施前15日向区财政局报送《专项资金项目预算资金分阶段拨款计划表》(见附件五),区财政局经核实后,按年度预算安排,分次逐步拨付项目资金:
    1、项目实施之前3日内拨付财政专项资金的40%;
    2、项目执行中期拨付财政专项资金的40%;
    3、项目完成后经检查、验收,在预算额度内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拨付剩余资金,尾款拨付不得超出预算。

    (二)不适宜分阶段完成需一次性支付资金的项目,于项目实施前15日向区财政局报送《专项资金项目预算资金一次性拨款计划表》(见附件六),区财政局经核实后,按项目计划用途拨付专项资金。
    不能直接拨付的项目资金,项目申报单位根据项目实施特点,按上述规定报送相应的拨款计划表,区财政局按照《宣武区区级预算资金收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将项目资金拨付预算单位,并实施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于多渠道筹集资金进行的专项资金项目,应待其它渠道筹集的资金落实到位后,财政专项资金再按上述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预算的调整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复,主管部门和项目使用单位原则上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因项目终止、变更引起预算调整的,相关项目单位应当按部门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程序报批;撤销项目的,须填报《年度申请撤销专项资金项目预算汇总表》(见附件七),报财政部门统一调整预算;因国家政策调整等特殊因素确需增加专项资金预算项目的,项目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列入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后,安排预算资金。

    第六章 专项资金预算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在收到财政专项资金后,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实施,不得挪作它用,不能在专项资金中擅自开支个人经费;一般项目在拨款后10个工作日内、特殊项目在规定时间内不实施项目的,财政部门将监督单位将收到的专项资金缴回国库。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预算数大于实际结算数的部分,区财政局相应调减部门预算指标。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要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并向区财政局单独报送项目完成情况和项目经费使用效果的报告。基建项目还须按照《宣武区行政事业单位办公房租赁装修改造基本建设工作程序暂行规定》的审计检查要求执行。

    第二十九条 区财政局组织对年度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绩效考评,针对项目确立期、执行期、及执行结束后的不同特点,设定不同的指标,采用比较、目标及综合分析等方法对专项资金实施评价;还可根据项目实现的经济或社会效益的不同程度,采用“成本—效益法”或“最低成本法”等多种方法实施项目评价,考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审批立项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条 区财政局在项目单位使用资金的前期、中期、后期组织人员进行检查,若发现项目单位在使用专项资金时擅自挪作它用,或有其它违反法律、财经法规及政策的行为,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予以制止和纠正,停止拨款,并从当年财政安排经费中扣回相当于所拨专项资金的数额;情节严重的,下一年度不再安排单位项目经费,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宣武区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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