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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制度宣传正确认定主营业务收入

 

    案例分析:主营业务收入不得随意冲减

    在对某会计师事务所2002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中发现,该事务所2002年1月直接从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冲回上年底入帐的主营业务收入196585元。经了解,具体情况如下:
    该所在2001年度中审计、评估业务完成后,根据协议开据发票。将发票联交给对方记帐联留下。每月底只将已收回的收入凭证联入帐,未收回的记帐联暂且留下。到年底将所有未入帐的记帐联一次性入帐,申报纳税。第二年初,再将上年底未收回而入帐的款项一次性全额冲回,直接减少了当月的主营业务收入。
    对于上述会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是,该所原执行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按照“收付实现制”确认收入。对当年发生的未收帐款,一直采取不入帐的做法。事务所改制后实行企业财务制度,仍根据财政部94年制订的《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五款“事务所的各项收入应于业务已经完成、款项已经收到或者取得了收取款项的凭据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跨年度项目可根据完成进度法或完成合同法合理确认收入”。因此他们认为:业务虽然已经完成,但款项没有收到,可以不确定收入。而且,也没有发生偷税漏税行为,只要不存在偷税漏税,如何做帐,都无所谓。
    依照财政部(2000)25号印发的《企业会计制度》第十一条第(八)款“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之规定。事务所应该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对在上年度(当期)完成的业务,不论款项是否收到,必须根据合同协议的金额在上年度确认收入,在下年度中不得从主营业务收入中冲减。至于已确定收入长期未能收回的帐款,可以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提取“坏帐准备”进行解决。如果主营业务收入随意冲减,将会造成会计报表虚假、会计信息失真、会计秩序混乱。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强调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各类单位,不仅要遵守税法,不偷税、漏税,更要遵守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正确认定主营业务收入,保证会计核算的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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