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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武区财政局财政票据管理工作规程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票据管理工作,理顺职责,方便各单位购领,现将财政票据有关管理工作程序规定如下:
一、综合科负责财政票据购领的审核、注销、转出、核销;票据政策的落实、解释工作。
(一)新成立或新迁入的区属行政、事业、社团等单位,申请购买财政票据,需填写《财政票据购领信息登记表》(附表1),携带相关的法人证书、单位资格代码证书等。申请购买收费票据的,除带上述资料外,需持有发改委核发的《收费许可证》;申请购买医疗票据的,需持有区卫生局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保定点机构还需持有区劳动局核发的《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经综合科填写《新办单位购领财政票据审批备案表》(附表2)后,由会计人员服务中心为其办理《财政票据购领证》并出售票据。
(二)根据规定,财政票据购领关系由我区转出的,由单位递交申请,综合科填写《财政票据购领关系转出审批备案表》(附表3),按程序审批后,在单位《财政票据购领证》上注明转出,加盖审核章。
(三)由于各种原因注销《财政票据购领证》的,由单位递交申请,综合科填写《财政票据购领证注销备案表》(附表4),按程序审批后,在单位《财政票据购领证》上注明“撤户,此证作废”并加盖审核章,予以注销。
(四)根据规定,使用并保存满五年的财政票据由单位递交书面申请后,综合科填写《核销财政票据审批表》(附表5)按程序审批后,在单位《财政票据购领证》上登记核销记录加盖审核章,单位办理核销。
(五)审验票据时需掌握以下原则:
1、已在我区登记办理《财政票据购领证》的单位,按属地原则管理;新成立或迁入单位购买票据实行分级管理,区级新单位在区财政局审批和购买,市级新单位在市财政局审批和购买,中央在京新单位在财政部审批和购买。
2、申请购买捐赠发票的,需有区民政部门登记批准材料,具有接受捐赠的职能,并提供章程复印件,按分级管理的原则,中央级单位在财政部购买,市级单位在市财政局购买,区级单位在区财政局购买。
3、申请购买医疗票据的医疗机构(除区卫生局所属医院外),每次购领时,需审验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的年检记录,未按时进行年检的不予批准购票,并在其《财政票据购领证》上注明审验意见,加盖审核章。
4、进行“验旧购新”审验时,需对单位上一次购领所有票据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检,在购领证上登记票号,并加盖审核章。原则未使用完毕不得购领新票,特殊情况下,少量剩余票剪角,单位盖“作废”章,视同使用完毕;有较多剩余未使用票据的,留待下一次审验。根据单位实际用量注明此次准购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用量。核实单位信息,如有变更,及时提醒单位递交说明,并登记变更《财政票据购领证》信息资料。
5、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对票据购领库数据进行备份;年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对上一年度票据购领信息进行备份,并统计末次购领日期超过上一年度1月1日单位名单,发通知对一年未有购领记录的单位进行年检,连续两年未有购领记录且不进行年检的单位予以注销。
二、会计人员服务中心具体负责财政票据的领购、出售工作。
(一)会计人员服务中心凭审签齐全的《新办单位购领财政票据审批备案表》和单位提供的《财政票据购领信息登记表》为新办单位办理《财政票据购领证》,填写购领证的相关信息,并根据综合科批准的票据购领种类,在购领证上予以标明。
(二)会计人员服务中心根据综合科在《财政票据购领证》上登记的票据审验记录和批准的票据准购数量销售票据。但教委下属的学校、幼儿园购买教育代垫票据,由教委定期统计数量,报会计人员服务中心统一办理购买;街道幼儿园(附表6)等非教育系统单位购买的教育代垫票据,由会计人员服务中心随教委购买周期统计购买数量一并办理购买事宜。
(三)会计人员服务中心出售的票据款要及时进行日清月结。
(四)会计人员服务中心要随时对票据软件使用系统的数据进行备份,防止数据丢失。
(五)会计人员服务中心应及时根据单位上报变更情况及时调整数据库有关内容。
(六)在票据管理实际运行过程中,如遇到新问题,会计人员服务中心和综合科应及时沟通,重新制定和规范工作规程。
 
附:表1 财政票据购领信息登记表
    表2  新办单位购领财政票据审批备案表
    表3 财政票据购领关系转出审批备案表
    表4 《财政票据购领证》注销备案表
    表5 核销财政票据审批表
    表6 购买教育代垫票据街道幼儿园名单
    财政票据购买软件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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