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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旧版北京市财政局票据缴销工作的通知

 

    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启用新版北京市财政局票据和开展重新审核北京市财政局专用票据工作的通知》[京财综(2006)739号]精神,请各有关单位按以下要求,及时做好旧版票据缴销工作。
    一、单位提供旧版专用票据有关书面情况,包括:票据种类、票据数量及对应票据编号等。
    二、单位在《财政票据购领证》作废栏目中登记作废票据信息,同时携带未使用的旧版票据,到区财政局综合科进行票据缴销的审核。
    三、凡有下属单位的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先行统计、审核票据缴销情况后一并报区财政局综合科。
    四、各单位在2007年4月30日前到区财政局综合科完成旧版票据缴销的审核工作,并按要求及时销毁已审验的旧版票据。
    五、各单位务必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启用新版北京市财政局票据,旧版票据一概不得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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