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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武区财政局治理政府采购等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中央、市委及市、区政府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精神,切实做好我区政府采购等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按照北京市财政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现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如下:
    一、认真做好组织落实和思想准备
    为了加强此次政府采购等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领导和督促,经研究,我局成立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我局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研究处理与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有关的重要工作。
    组  长:张宗禹局长
    副组长:韩精诚副局长、涂云国副局长、季海旭副局长
    成  员:局办公室、人事监察科、监督科、法制科、政府采购办公室、会计科等部门的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此次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组织联系和综合协调以及督办、督查等等具体工作。
    办公室由季海旭副局长兼任主任,人事监察科、财政监督科、政府采购办、会计科的负责人任副主任。
    各有关单位要积极组织学习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办发9号文件以及市、区关于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有关文件和具体的实施方案,努力提高对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认真研究制定本部门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具体的贯彻措施和实施办法,为下一步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奠定扎实的基础。
    二、积极开展调查分析
    各单位要在充分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的同时,利用座谈和实地具体调研等具体手段,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认真分析并找出商业贿赂在政府采购等有关领域的主要手段、表现形式和状况,掌握可能发生商业贿赂问题的环节、岗位以及商业贿赂的规律和特点等,来确定下一步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重点,以保证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深入进行自查自纠
    (一)自查自纠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
    对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自查自纠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树立诚信经营、廉洁从政的意识,坚持以教育为主,坚持依纪依法办事,坚持自查自纠与检查监督并重,坚持行业从业人员自查与监督管理部门自查相结合,坚持自查自纠与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和建立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相促进,真抓实干、务求实效。
    自查自纠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对不正当交易行为开展自查自纠,使治理领域当事人受到思想政治教育和法治教育,使错误观念和不正当交易行为得到纠正,诚信经营、廉洁从政意识得到增强,监管工作得到完善,发现商业贿赂案件线索,推动查办案件工作深入开展,针对体制、机制和制度存在的弊端,提出整改意见,为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奠定基础。
    (二)自查自纠的范围和重点
    1、时间范围:按照中纪委的要求,要对2001年以来发生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开展自查自纠。其中政府采购领域重点检查《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以来出现的不正当交易行为。
    2、治理范围:主要是政府采购、产权交易以及财政部门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特定行政和业务行为。其中政府采购领域主要是采购人(区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和采购代理机构。产权交易领域主要是配合国资委开展治理工作。财政部门机关主要是在政府采购、工程基建等活动中的行为,以及在行使行政许可、审批审核权过程中的行为。所属事业单位主要是在经营和执业活动中的行为。
    3、治理重点:在政府采购领域,政府采购的各个环节都要纳入治理范围,尤其要重点抓好采购项目的委托、招标采购文件的制定、采购信息的公开、专家的使用、评审和中标确认、合同的签定、合同的履行和验收、采购方式审批等环节和规避政府采购等问题的自查自纠工作。
    产权交易领域,财政部门将配合国资委开展产权交易情况的自查自纠工作。
财政部门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要着力解决公益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破坏市场秩序的不正当交易问题,按照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工作,制定治理和自查自纠工作的重点。
    (三)自查自纠的主要环节
    各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自查自纠方案并认真落实。在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中须做好以下工作:
    1、学习动员和调查摸底
    要认真组织开展学习党中央,市委、区委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有关文件精神,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为开展好自查自纠工作奠定良好的舆论氛围。要结合实际,采取一切有效形式进行调查摸底,以掌握不正当交易的主要手段、方式和特点以及监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明确治理方向,确定自查自纠重点。
    2、进行对照检查(在2006年7月底前)
    各单位要分别从政府采购、产权交易方面,财政部门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还要从特定行政和业务行为方面进行自查自纠。主要内容是:一是在治理领域发生的不正当交易行为的交易数量、交易金额、涉嫌人员单位、涉及单位负责人以及处理情况;二是在治理范围内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表现形式、手段和特点;三是本单位假借各种名义收受回扣、佣金等不正当利益的次数和金额;四是在政府采购领域重点治理环节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具体情况、件数和金额,分别涉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及政府监管部门的件数和金额;五是在干预企业经营活动中收取非法利益的次数和金额;六是在行使行政许可、审批审核权中行贿的次数和金额;七是在经营和执业活动中行贿的次数和金额;八是监管工作以及内部管理制度、运行机制方面存在的具体薄弱环节和漏洞。
    在对照检查工作中要做到:通过审查政策文件规定、预算执行结果、采购文件、交易合同、财务会计记录、会议纪录、确定中标文件、执业机构承揽和执行的各类审计、评估报告等,认真查找决策、采购程序和交易、资金、审核、审计、评估等重点岗位和人员的问题;在对照检查中,要找关键部门、关键人员谈话,对查出的问题要深刻分析思想根源和原因,全面总结教训,并做出书面记录;要认真将自查自纠内容的对照检查情况进行记录统计,工作结束后写出阶段性治理报告。
    3、分类处理,认真整改(2006年8月初至10月底)
    对查找出的问题,财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将归纳整理,并按照中纪委《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实施意见》的规定,依法依纪、实事求是地做出处理。在处理工作中,要注意把握好政策,根据问题的不同情况予以区别对待,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对虽有问题,但能主动说清并认识错误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对拒不自查自纠、弄需作假或掩盖问题的,一经查实,从严处理;对具有普遍性的问题,要结合制度建设加以解决;对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监管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要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确保各项整改措施落在实处。整改情况应当以适当的形式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4、评估验收和总结(2006年11月初至2007年1月底)
    各单位要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做好自查自纠每个环节的工作。在每一工作环节结束后,都应对所完成的工作进行评估,评估合格的,才可以转入下一工作环节。
    (四)自查自纠工作的监督检查
    为了确保自查自纠的工作质量,不走过场,要将经常性的监督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把监督检查贯穿于治理工作的全过程,防止搞形式主义。财政部门对各单位自查自纠工作的开展情况,将通过发函督办、电话催办、听取汇报、开会座谈、现场督察等多种形式进行检查,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对问题较多、社会反映较大的单位以及自查自纠不认真、消极敷衍的单位还将进行重点督办。
    (五)严肃查办商业贿赂案件
    在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的同时,财政及其他有关部门要依法重点查处公益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的商业贿赂案件。
    为建立有效的查案工作机制,以畅通发现政府采购等领域中的商业贿赂问题的线索和渠道,我局特设立举报电话,电话号码为:83154195。对举报反映的案件线索,我们将在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按照职权及时处理;对职权以外的重大案件线索将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财政部门将与纪检、监察部门积极配合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对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件,将通过有关媒介暴光。
    四、认真进行总结整改
    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各有关单位都要对此次治理工作进行认真的总结整改。
    一是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要针对自查自纠反映、暴露和被查出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制定或完善相关制度。
    二是财政部门要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加强政府采购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的监管机制,简化政府采购的工作程序,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透明度。
    三是各单位都要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强对本部门和政府采购等领域相关当事人法律、纪律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积极运用正、反两个方面的案例开展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增强其抵制商业贿赂的自觉性,针对反商业贿赂专项治理过程中发现的政府采购等有关领域发现的商业贿赂问题,分别建立预防和治理的长效机制。
 
 
 
 
                                                           二OO六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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