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和宣武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在制定《宣武区财政局行政审批工作管理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程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包含行政审批、行政核准以及行政审核三方面事项的审批程序。
第三条 行政审批程序遵循合法合理、精简效能、权责统一、公开透明、监督制衡的原则。
第四条 宣武区财政局各业务科室在办理各项审批事项时,均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制定的具体程序,按职责权限办理。
第二章 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开设银行账户审批工作,由国库科负责。具体程序是:
1、各单位将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国库科;
2、科员根据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的申请,按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有关管理规定,填制银行账户审批表提出意见报科长;
3、科长按照审批权限对基本账户、一般账户、基建专用账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4、除基本账户、一般账户、基建专用账户之外的其他各类账户,由国库科提出意见后报主管局长审批。
第六条 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工作,根据部门划分,分别由行政政法科、教科文科、社保科、经建科和综合科负责。具体程序是:
1、 单位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报送主管科室;
2、 资产原值5万元(含)以下由科长审批;
3、 资产原值5万元--10万元(含)由主管局长审批;
4、 资产原值10万元--50万元(含)由局长办公会审批;
5、 资产原值50万元以上报区政府审批。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批工作,根据部门划分,分别由行政政法科、教科文科、社保科、经建科和综合科负责。具体程序是:
1、 单位填写《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表》,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报送主管科室;
2、 资产原值10万元(含)以下由科长审批;
3、 资产原值10--50万元(含)由主管局长审批;
4、 资产原值50--100万元(含)由局长办公会审批;
5、 资产原值100万元以上报区政府审批。
第八条 区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工作,由企业科负责。具体程序是:
1、区属企业改制过程中从评估后的净资产中预留离退休人员及内退人员安置费、确定优惠出售资产价格;企业之间的资产调拨;清产核资过程中以国有权益核销企业损失挂账等资产处置情况的有关资料,报送企业科;
2、企业资产处置额在100万元(含)以下的,由科员初审、草拟处置批复,科长复核,主管局长审核批准并签发资产处置批复;
3、企业资产处置额在100万元—500万元(含)的,由科员初审、草拟处置批复,科长复核,主管局长复核后提请局长办公会批准,由主管局长签发资产处置批复;
4、企业资产处置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报区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后,由企业科下达资产处置批复。
第九条 国有资本金收支预决算审批工作,由区政府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财政局企业科)负责。
该项审批程序待进一步确定后,另行公布。
第十条 宣武区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企业产权界定审核工作,由企业科负责。具体程序是:
1、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企业产权不清晰的,须进行产权界定工作,向企业科报送清产核资系列材料;
2、产权界定涉及企业资产在100万元(含)以下的,由科员根据申请界定企业的相关资料进行初审,科长复核,报主管局长签字后办理审批手续。
3、产权界定涉及企业资产在100万元-1000万元(含)的,由科员根据申请界定企业的相关资料进行初审,科长复核,主管局长审核并报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局长签字后办理审批手续。
4、产权界定涉及企业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的或产权关系复杂,争议较大的,由区清产办初审后报上一级主管机关批准,再办理审批手续。
5、遇有情况复杂,争议较大的报市清产办审批。
第十一条 财政监督检查违法违纪事项进行处理的审批工作,由监督科负责。具体程序是:
1、涉及行政处罚的审批
(1)凡对个人罚款500元(含)以下,对单位罚款10000元(含)以下的行政处罚,由科长审批;
(2)凡对个人罚款500——1000元(含),对单位罚款10000——30000元(含)的行政处罚,由主管局长审批;
(3)凡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对个人罚款1000元以上、对单位罚款30000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由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2、涉及账务调整事项的审批
(1)凡调整金额在200000元(含)以下的事项由科长审批;
(2)凡调整金额在200000元以上的事项由主管局长审批。
第十二条 宣武区培训办班审批工作,由综合科负责。具体程序是:
1、区有关单位举办各类强制性培训班办理收费立项和标准审批手续的:
(1)培训主办单位持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市政府的规章、培训单位的收费依据、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报区财政局综合科审核,科长审批;
(2)培训主办单位同时报区物价局审核批准,并报市级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向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申报,收费立项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物价局批准,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审定。
(3)收费立项和标准经批准后,培训主办单位再持批准文件到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方可办班收费。
2、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法定培训、文化补习外,凡针对企事业单位人员的各类非强制性培训班,办理收费立项审批手续的:
(1) 举办单位填写《北京市宣武区非强制性培训办班收费审批表》,持培训所依据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到区财政局综合科审核立项;
(2) 经批准后,再持此表到区物价局申请审核收费标准,办理相关收费手续,待核准后,方可办理办班及收费事宜;
(3) 同时培训主办单位凭批准手续报区监察局备案。
3、凡拟举办强制性或非强制性培训的单位,应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于每年的12月20日前将下一年度的培训计划报区财政局、区物价局备案。
第三章 行政核准事项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区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核准工作,由企业科负责。产权登记包括:占有登记、变动登记、注销登记及年度检查。
1、新设立企业申办占有登记的程序:
(1)申办企业在办理工商注册前30日内,携相关资料到财政局办理占有登记;
(2) 分管产权登记的科员对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并提出核准意见;
(3)科长进行复核,提交主管局长;
(4)主管局长签字后,企业科办理核准手续。
2、变动登记核准程序:
(1)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及组织形式、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由企业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前30日内到财政局办理变动登记。按科员初审、科长复核、主管局长签字的程序办理登记手续;
(2)企业国有资本额发生变化的,变动额在100万元(含)以下的,按科员初审、科长复核、主管局长签字的程序办理登记手续;变动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按科员初审、科长复核、主管局长报请局长办公会批准后由局长签字的程序办理登记手续。
3、注销登记核准程序:
(1)申请注销企业净资产在100万元(含)以下的,由各运营公司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前30日内到财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按科员初审、科长复核、主管局长签字的程序办理登记手续;
(2)申请注销企业净资产在100万元以上的,由各运营公司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前30日内到财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按科员初审、科长复核、主管局长报请局长办公会批准后由局长签字的程序办理登记手续。
4、年度检查的核准程序:
(1)企业于年度终了后90日内,办理工商年检之前,办理产权登记年度检查;
(2)企业报送相关资料后,由国有资产出资主体进行初审;
(3)财政局企业科负责产权登记工作的科员、科长进行二级复核后报主管局长签字核准。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核准工作,由企业科负责。具体程序是:
(1)科员根据企业上报的相关资料进行初审;
(2)科长复核后办理核准手续,颁发财政登记证书。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财政登记核准工作,由监督科负责。具体程序是:
1、初次办理登记或办理变更登记,需要提供批准设立文件、法人证书原件,法人单位编码以技术监督局的法人代码为统一识别标志,包括IC卡,并填写《北京市财政登记卡》;
2、需要补办财政登记的各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纳税行为的,在提供上述资料的同时还需提供完税税票复印件一份;
3、科员根据单位报送资料进行初审;
4、科长复核后办理核准手续,办理财政登记证书。
第十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登记核准工作,由会计科负责。具体程序是:
1、 每年参加报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到区财政局会计科,经有关科员进行编号、盖章,填涂持证信息卡后,经科长审核同意后发证书。
2、 外地调入本市工作的会计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更换,按有关规定填表后经科长审核同意,并报市财政局会计处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
3、 对丢失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补发,应先到原发证机关查原始依据并开具证明,再到北京日报广告部刊登丢失声明后,携带继续教育手册,填表后经市财政局会计处审查同意方可办理。
第十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核准工作,由会计科负责。具体程序是:
1、科室组织专门人员对会计人员以下情况进行检查:
(1)完成规定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和学时情况;
(2)工作单位、学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职称变更情况;
(3)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登记注册情况;
(4)已经注册登记的持证人员遵守财经法律、法规和会计职业纪律情况。
2、对符合以上各项检查的会计人员,在会计证年检记录上加盖验证专用章,对会计人员从业资格予以核准。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评估结果核准工作,由企业科负责。
该项审批程序待进一步确定后,另行公布。
第四章 行政审核事项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区属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编制、购置审核工作,由控办(设在采购办)负责。具体程序是:
1、区属各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车辆编制、购置时填写申请表,连同相关材料报控办;
2、科员接到申请后,按照相关政策予以审核并签署意见;
3、科长复核后签署意见,提交主管局长;
4、主管局长审核签字后报市财政局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有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审批职责过程中,如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等行为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宣武区财政局其他有关行政审批工作管理规定,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
【 字体显示: 大 中 小 】 【 打印 】 【 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