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保证政府采购工作秩序,提高政府采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措施,以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
(四)有关质疑、投诉的解决及处理情况;
(五)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二、宣武区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宣武区监察局、宣武区审计局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政府采购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向纪检、监察部门或上一级政府部门进行控告和检举。
三、参加政府采购中标的供应商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要求提供商品和服务。不得擅自或根据使用单位要求提高供货标准、变更采购内容。
四、对于通过政府采购的商品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供应商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中有关售后服务的承诺及时解决,并在解决完毕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将解决过程及其结果的书面材料送采购办备案。
五、对于不在合同范围内的服务项目或供应商无法处理的事项,供应商或使用单位应及时与采购办联系,由采购办负责对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据相关法规做出处理决定。
六、供应商如对采购办的处理决定持有不同意见,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就政府采购的质量和服务等问题向采购办提出书面质疑或书面投诉,必要时可向政府行政监察部门反映(具体联系方式附后)。采购办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八、宣武区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规定组织、开展政府采购工作,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委托书》中的采购事项、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期限等内容办理政府采购事项。
九、采购中心应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送采购办备案。
十、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采购中心可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均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十一、使用单位负责对政府采购商品的质量验收。对于专业性较强的产品,使用单位应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协助验收。验收合格后,验收人员及验收单位应在《北京市宣武区政府采购验收单》上签字、盖章,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二、经批准由使用单位自行组织采购的项目,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自行采购批复函中的自行采购项目、额度、时间等要求安排采购,并需在采购终了后15日内将采购的金额、过程、结果等以书面形式送采购办备案。
十三、属于国库集中支付的采购项目,在由宣武区国库支付中心办理结算业务后,付款凭证交使用单位,作为其进行账务处理的依据;属于固定资产的,应及时记入相应会计科目,以保证实物资产的安全。
十四、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依据具体情况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且在之后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要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十五、对采购中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行为,将根据具体情况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对使用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行为,由采购办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并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政府采购投诉、监督电话及地址:
一、宣武区政府采购办公室
电话:83154195
地址:宣武区长椿街甲24号(邮编 100053)
二、宣武区监察局
电话:83976010
地址:宣武区广安门南街68号(邮编 100054)
|
【 字体显示: 大 中 小 】 【 打印 】 【 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