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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基本建设项目政府采购管理的通知

 


    为了加强宣武区基本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管理工作,保证基本建设资金合理、有效地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宣武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措施,请按照执行。

    一、宣武区财政局(以下简称财政局)是基本建设项目政府采购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基本建设政府采购政策的制定、下达基建项目政府采购预算、基建资金的拨付结算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宣武区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负责基本建设项目政府采购的监督工作,并参与基本建设项目政府采购的全过程。在属于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项目的实施过程中,采购办作为联合甲方参与建设单位与中标的施工单位签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与建设单位一并参加招标、洽商等活动。

    三、宣武区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负责基本建设项目政府采购招投标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四、财政局各主管科室负责对本部门基本建设项目的预算审批和部门预算编制,并对基本建设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参与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和负责考核投资效果以及基本建设资金支付前的审核等。

    五、宣武区国库支付中心(以下简称支付中心)负责基本建设资金的复核、拨付等结算工作。

    六、建设单位负责政府采购及施工过程中有关技术性、事务性的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招投标前有关工程资料收集、整理;组织投标单位现场踏勘、招标文件答疑;督促施工进度、监督工程质量、组织竣工验收等。

    七、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工程包括:

    (一) 工程预算(指投资总额,包括财政性资金、自筹资金、上级补助资金、拼盘资金等)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基建、修缮、装修工程及主要材料和设备以及道路、绿化、环保、天然气等市政工程。

    (二)工程预算在500万元以上(不含500万元)的重大工程的设计、监理等。

    八、工程预算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照《宣武区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九、对于计划进行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首先向区政府申报,经区政府同意后办理规划审批和计委立项手续。

    十、建设单位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应将基本建设项目列入本部门年度预算申报项目,并报送财政局相关主管科室。如属拼盘资金或自有资金的,建设单位应提供资金落实情况。

    十一、财政局对各单位报送的预算申请进行审核,经区人代会批准后将项目内容下达报送单位。建设单位根据预算下达项目办理基本建设的相关手续,并向财政局提交工程的具体内容、时间要求等。

    十二、建设单位根据财政预算做出工程设计和工程概算,工程概算额要严格控制在财政预算以内。
    对于预算金额在500万元以上(不含500万元)重大工程,由采购办委托采购中心或中介机构组织实施政府采购确定设计单位。

    十三、采购办根据设计图纸和工程概算,委托中介机构制作招标标底。

    十四、工程预算为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基本建设项目,由区建委组织招标,建设单位和采购办参与招标并共同确定中标单位。招投标具体要求按区建委有关规定执行。
    市政建设工程和工程预算在10万元(含10万元)至50万元(不含50万元)之间的基本建设项目,由采购办委托采购中心或中介机构组织实施政府采购。采购中心或中介机构负责制订招投标文件、选取专家评委、组织评标活动;并将专家评审后的预中标结果上报采购办,由采购办最终确认中标单位。

    十五、属于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在采购办作为联合甲方参与的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工程合同的同时,建设单位还要与采购办签订资金使用协议,承诺在保证不突破工程预算的情况下,按规定用途,在规定时间内使用资金。

    十六、属自有资金的项目,建设单位可直接与中标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但需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将合同副本送采购办备案。

    十七、政府采购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视具体情况采取按项目计划、项目预算、项目进度等形式由支付中心直接与施工单位结算。建设单位在申请拨付资金时,需向财政局提供工程进度情况和准备进行的项目内容。资金结算后,付款凭证交建设单位,作为其进行帐务处理的依据。

    十八、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应严格按照工程预算和设计方案进行。凡因规划设计变化、需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筑面积、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或因工程技术、水文地质等不可预见因素而必须进行重大设计变更并需要财政追加资金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以标准公文格式行文“关于申请追加基建经费的函”,送财政局。经财政局审核通过后,由采购办与建设单位共同签订洽商变更合同后方可执行。

    十九、属于财政性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除合同另有规定的以外,其余一律按照基本建设项目预算的20%预留工程尾款;属于拼盘的基本建设项目,视拼盘的比例,按基本建设项目预算的10%—15%预留工程尾款。

    二十、基本建设项目完工后,必须进行决算审查验收。审查结果作为工程价格、办理竣工结算、编制竣工财务决算、验收移交各项资产、清算各种资金的依据。

    二十一、决算审计由采购办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建设单位应在工程交付使用后20天内向中介机构提供以下文件、材料: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建设工程施工图或竣工图、工程预(决)算资料及其他与预、决算审查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十二、投资总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还需经区审计局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审计。

    二十三、审计验收通过后,支付中心办理尾款拨付等工程结算手续,如有资金节余由财政局直接上缴国库。

    二十四、对于未按照政府采购程序进行的工程项目,以及不按规定报送相关审查资料的建设单位,财政局将暂缓拨付基本建设资金,并由采购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提请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二十五、对于任意挤占和挪用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或因工作失职造成建设项目资金严重损失和浪费的行为,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六、有关基本建设资金季度报表、决算报表的报送按财政局有关主管科室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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