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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宣武区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管理工作,保证资金合理、有效地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宣武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措施,请按照执行。
一、宣武区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办)是我区信息化工程建设(指计算机软件、硬件、集成的购置、安装及相关服务和工程监理等)的主管部门。区信息化工程建设的规划、年度计划、验收等及其他重大事项,均由信息办决定。
二、宣武区财政局(以下简称财政局)是我区信息化工程建设的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信息化工程建设政府采购政策的制定、下达信息化工程建设政府采购预算、信息化工程建设资金的拨付结算及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三、宣武区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负责信息化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的监督工作。
四、宣武区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负责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五、财政局各主管科室负责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审批和部门预算编制,并对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以及参与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和负责考核投资效果等。
六、宣武区国库支付中心(以下简称支付中心)负责信息化工程建设资金的复核、拨付等结算工作。
七、建设单位负责政府采购及建设过程中有关技术性、事务性的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提供本单位信息化工程建设政府采购需求;组织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答疑;组织具体施工及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开展必要的日常维护等。
八、工程预算(指投资总额,包括财政性资金、自筹资金、上级补助资金、拼盘资金等)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及设计、监理等均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九、工程预算在10万元以下的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宣武区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十、对于计划进行的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首先向信息办申报,由其组织专家进行项目审查、论证。属于全区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还需到区计划主管部门批准立项。
十一、建设单位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应将信息办同意进行的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列入本部门年度预算申报项目,并报送财政局各主管科室。如属拼盘资金或自有资金的,建设单位需提供资金落实情况。
十二、财政局对各单位报送的预算申请进行审核,经区人代会批准后将项目内容下达报送单位。建设单位将预算下达项目计划进行的具体内容、需求、时间要求等提交采购办。
十三、采购办根据建设单位的需求、计划等制定采购计划,书面委托采购中心或中介机构进行政府采购。
十四、采购中心或中介机构实施政府采购,并将根据具体情况需要与建设单位一并组织投标供应商答疑、现场勘察等工作。
十五、采购中心或中介机构将中标结果报采购办,由采购办最终确定中标单位。
十六、属于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采购中心与中标单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属自有资金的项目,建设单位可直接与中标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但需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将合同副本送采购办备案。
十七、信息化工程建设资金根据合同的约定,视具体情况采取按项目计划、项目预算、项目进度等形式由支付中心直接与中标的供应商结算。建设单位在申请拨付资金时,需向区财政局提供工程进度情况和准备进行的项目内容。资金结算后,付款凭证交建设单位,作为建设单位进行帐务处理的依据。
十八、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严格按照财政预算和设计方案进行。凡因规划设计变化必须进行重大设计变更或需要财政追加资金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先向信息办申请方案变更,经批准后,方可向财政局申请追加经费。
十九、信息化工程建设完工但未通过信息办验收的,财政局不予支付全部工程款。属于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除合同另有规定的以外,均按照预算的20%预留工程尾款;属于拼盘的建设项目,视拼盘的比例,按预算的10%—15%预留工程尾款。
二十、信息化工程验收通过后,支付中心办理尾款拨付等工程结算等手续。如有资金节余,由财政局直接上缴国库。
二十一、对于未按照政府采购程序进行的信息化工程项目,以及不按规定报送相关审查资料的建设单位,财政局将暂缓拨付信息化工程建设资金,并由采购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提请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二十二、对于任意挤占和挪用建设项目资金的行为,或因工作失职造成建设项目资金严重损失和浪费的问题,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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